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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指南 |
发表日期: 2008-04-27 19:54:54 阅读次数: 151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本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七、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本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 十、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拘留期限多长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条件和要什么程序? 1、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 2、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1)取保候审的情形: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杀生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2)取保候审的程序:①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②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③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④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 1)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可随时聘请律师寻求司法救济。 对那些人可以拘留?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什么是拘传?拘传与传唤有何区别? 答、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贩卖毒品达到多少就要判死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毒品犯罪分几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3、毒品死刑案件由哪个法院核准? 毒品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核准本省内的毒品死刑案件。 4、毒品犯罪如何量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5、毒品包括哪些种类? 法律明文规定的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大麻烟、可卡因、吗啡、度冷丁(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 新型毒品有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麻古等。《认识毒品》徐国柱 1、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4、死刑案件如何辩护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5、死刑犯是不是只要交钱就可以“买命”? 对于这种提法,显然不能够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尽管司法实践中会有类似的情况,否则,有些人要说我对法律不敬了。有些案件可以通过钱来摆平,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其实大家看到的只是一个表面现象,每一个能够用钱来摆平的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一,通过律师论证,使案件中一些不扎实的证据凸现出来,使法官据以判死刑的理由不足够充分; 其二,通过诉辩双方的辩论,使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且任何一方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服法官; 其三,通过法庭调查,使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刑讯逼供或程序上不合法的情况浮出水面,但认定当事人犯罪的证据又不能根本推翻; 其四,暴力犯罪中民事部分得以调解解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放弃追究; 其五,职务犯罪中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为国家挽回了损失。 死刑案件不是都能够通过钱来摆平的,案件中必须要存在一个钱与刑的“关节点”,而这个关节点则要求具有丰富辩护经验的律师从复杂的案件里寻找,找到了,钱就能买命,找不到,有钱也买不了命。 6、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1983年9月以后,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贵州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近一段时间,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统一死刑的量刑标准,更规范地执行关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已作出了一些人员和其他硬件上的准备,收回死刑核准权指日可待。 更多关于死刑复核的问题,你可以在本站死刑复核频道查询。 7、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怎么回事?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一般来讲,只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绝大多数在二年以后会改判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大部分会被带手铐或和脚镣,再行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两年考验期满后被执行死刑的非常鲜见。 8、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9、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何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1、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2、职务犯罪数额多大可以判死刑? 贪污罪:十万元以上; 受贿罪:十万元以上; 贪污、受贿达到以上数额的就可能判死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现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3、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4、什么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5、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 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6、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7、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8、共同受贿犯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申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1、伤情鉴定包括哪些? 伤情鉴定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及伤残等级的鉴定,其中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是确定刑、民事责任的鉴定,轻微伤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轻伤和重伤属于刑事责任的范畴;伤残等级的鉴定是确定赔偿的标准和依据。 2、物证鉴定包括哪些? 法医DNA检验 1 对凶杀、强奸、碎尸、交通肇事逃逸等重大刑事案件现场遗留的血迹、精斑、唾液、毛发、指甲和其他人体组织等生物检材进行DNA分型或线粒体DNA测序,并通过与嫌疑人的DNA分型结果或线粒体DNA序列进行比对,直接认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 2 进行亲子鉴定。如离婚案中的孩子的抚养、医院错换婴儿、遗产继承权的确定、遗失或失散家庭成员认亲、申报户口、私生子生父认定等民事案件。 3 重大灾难性事故中死难人员的身源认定。 毒品检验 进行下列各类毒品、国际控制滥用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等的定性、定量检验鉴定。 1、大麻类:大麻膏、大麻叶、大麻树脂; 2、鸦片类:鸦片、吗啡、海洛因等; 3、可卡因类:可卡因、可卡叶、可卡因膏; 4、安非他明类:安非他明、甲基安非他明、MDMA等; 5、致幻剂类:LSD、麦司卡林、PCP等; 6、抑制剂类:巴比妥类、安定类等精神调理药物。 药物名称 来源 耐药性 成瘾性 依赖性 戒断性 大麻类 天然 + 缓慢 主要心理依赖 易 吗啡、鸦片 天然 ++ 较快 身体、心理依赖 不易 海洛因 半天然 +++ 很快 身体、心理依赖 难 可卡因 天然 ++ 较快 主要心理依赖 可 安非他明类 合成 + 一般 主要心理依赖 可 LSD 天然或合成 + 一般 主要心理依赖 易 麦司卡林 天然或合成 + 一般 心理依赖 易 PCP 合成 + 一般 心理依赖 易 安眠镇静药 合成 + 缓慢 心理、身体依赖 不易 文件检验 1 笔迹检验。通过比对,对书写人进行同一性认定。 2 语言识别。通过书面语言分析,进行言语人的地域、年龄、职业、文化水平和某些病态特征的人身分析、判断。 3 印刷文件检验,包括货币、票证、证件真伪鉴别。进行复印、打印文件及与制作文件的复印机、打印机机型、机台的同一性认定。 4 分析打印人打印文件的习惯特点。 5 通过印章印文比对,进行印章印文的同一性认定。 6 污损文件检验。对涂改、掩盖、消褪等污损文件、压痕字迹显现其原始内容。 7 人像检验。对人像照片进行同一性认定。 8 声纹鉴定。对语音材料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被删改;话者同一性认定;某些听不清内容的语音辨识。 9 经济纠纷或诈骗案件中的纸张、墨水、涂改字迹的检验。 10 印章印文与字迹的先后顺序的确定。 11 纸张的比对检验,用于识别嫌疑伪造文件的纸张与真本文件纸张的差异。 12 墨水成分的比对检验,用于嫌疑填加部分字迹的鉴定,用于不同墨水的识别。 13 书写字迹的相对形成时间检验,用于嫌疑伪造文件的形成时间判断。 14 印章印文成分的比对检验,帮助判断盖印时间和地点。 15 印章印文的形成时间检验,用于嫌疑伪造文件的形成时间判断。 16 打印件字迹成分的比对检验,用于嫌疑填加部分字迹鉴定及不同打印机的识别。 17 打印件字迹的形成时间检验,用于嫌疑伪造文件的形成时间判断。 18 粘合剂的种类鉴定,主要用于煽动性案件。 3、什么情况下需要作司法鉴定? (1)伤情无法确定;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无法确定。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在哪里,如何联系?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 邮编:100038 电话:010-63264488 传真:010-63267051 E-mail:webmaster@ifs.org.cn 5、司法鉴定的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6、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有什么实际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是否达到18岁成年年龄,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是否会被死刑的情形,所以年龄的鉴定是很关键的。 刑法同时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关系到当事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可否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所以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很重要的。 刑事案件(辩护)一般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http://www.chnlawyer.net。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http://www.chnlawyer.net。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诉。(作者:赵荔律师) 一 │ 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 领函人:│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 交付:│担任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 事由:│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年月日 │ 时间:│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 │ 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领函人:│______人民法院: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担 交付:│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______的辩护人。 事由:│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年月日 │ 时间:│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三 │ 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领函人│______人民法院: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 交付:│担任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案件的 │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事由:│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年月日 │ 时间:│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 疑人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律师事务所缴 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方:受托方: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五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为________案件的________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 人民法院一份。) 六 │ 存根│接受指定辩护函 接受指定辩护函│ │ │ 领函人:│______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__________函,本所指派___ 交付:│律师担任_________案被告人______的辩 │护人。 事由:│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年月日 │ 时间:│ 七 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 下协议: 一、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担任______案件 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______向律师 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四、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受托方: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八 │ 存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嫌疑人、被告人专│【】第号 用介绍信│ │ 领函人:│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 交付:│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律师前往 事由:│你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 │,请予支持。 批准人:│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时间:│年月日 │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年月日止) │ 九 存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的函│公安局: 领函人:│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 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所___ │律师拟前往_____会见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 │疑人____。时间:_____年__月__日__时 事由:│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年月日 │ 时间:│ 十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 议: 一、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为________案的 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律师事务 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受托方: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二 │ 存根│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第号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因涉嫌 领函人│____________一案,于__年__月__日经 │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 交付:│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或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 批准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____(或保证金为 │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时间:│、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十三 │ 存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申请书(涉及国家秘│ 密案件用)│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因涉嫌 领函人:│____________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 │罪嫌疑人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 交付:│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批准人:│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 时间:│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十四 │ 存根│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 │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领函人:│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 │涉嫌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 交付:│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收集、调取 │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批准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时间:│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附:证人姓名_________ │有关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个人姓名_________,住址或通讯方法___ │____,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_______。 十五 │ 存根│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许可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 领函人:│的辩护人,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批准人:│此致 │ 时间:│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十六 │ 存根│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________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系被告人 领函人:│____________被控____________ │一案的证人。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 交付:│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该证人____________ │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批准人:│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请贵院通知。 时间:│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附: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 │ 存根│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 │采取的强制措施。 领函人:│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 │因涉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交付:│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 │始被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__ 批准人:│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_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 │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十八 │ 存根│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________案 领函人:│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 │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本人认为: 交付:│ │ 批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请法 时间:│庭延期审理。 │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十九 │ 存根│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重新鉴定、勘验│ 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___________案 领函人:│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_ │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 交付:│__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 批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 时间:│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 │ │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二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 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 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 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一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 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 ,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 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 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人 民法院_______年___月___日()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 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三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 的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费、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 本情况) 因_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四 申诉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原审_____书抄件一份) 二十五 控告状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节、手段 、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 控告人 代书人 年月日 说明: 注:样式一用于向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狱内自侦部门以及军队保卫部门函告聘请律师。 注:样式二用于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函告聘请辩护律师。 注:样式三用于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函告受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聘请诉讼代理人。 注:样式四用于侦查阶段,律师权限限定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样式六为律师接受法院指定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用。该辩护书一式三份,律师一份,交人民法院、被告人各一份。 注:样式八用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押场所提交。 注:样式九用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前,向公安、检察机关函告。 注:样式十一的委托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不需注明,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对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特别授权需注明。 减刑和假释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国刑事辩护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假释: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刑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编者按:减刑的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中国刑事辩护网。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收集、整理:赵荔律师) 亲友突然被警察带走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抓走该怎么办?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被送进了看守所,您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我认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怎样委托辩护律师 亲朋好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何聘请律师呢? 首先您要找一个合适的律师,律师也是分专业的,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律师,虽然任何律师都可以办理刑事案件,但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由于对刑事诉讼的熟悉以及对刑事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比较了解,对于案件的处理会更游刃有余。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再者,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这需要您与要聘请的律师协商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与你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您应该随时与律师保持联系,了解办案进程,有必要时,可以参加旁听法院开庭。 亲友突然被害 首先,您应该及时的报案,报案越早,越有利于破案。如果你在现场发现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的,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其次,对于身体受伤害的,应及时作法医鉴定,确定伤情。 第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家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子到检察院)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第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的条件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律师的收费标准 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这需要您与要聘请的律师协商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 本站的收费标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阶段5000元,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审判阶段一审8000元,二审8000元,申诉案件视案件难易程度协商收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另行协商。北京以外地区预收差旅费。家庭经济困难的,说明情况后与具体办案律师协商收费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怎样才能见到被羁押的亲友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家属一般是不被允许见面的,可以委托律师与之见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的律师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法院判决后还有办法吗 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 让被判刑的亲友早点出来 判刑以后,可以通过判刑或者假释的方式让判刑的亲友早一点出来,具体内容您可以通过本站的《减刑、假释》查询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经济案件“错误”与“犯罪”的界限 经济案件分为包括走私、经济诈骗、商业受贿、票据诈骗在内的77种罪名,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可以在本站查询,也可点此查询。 职务犯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刑事辩护的重点与难点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刑事辩护的庭审技巧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犯罪嫌疑人最长可被羁押多长时间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拘留最长37天;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1个半月,一审两个半月,二审两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发现新(漏)罪的案件办案(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几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申请取保候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起什么作用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早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什么叫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叫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37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服刑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或假释?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什么是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犯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犯罪的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的办案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http://www.chnlawyer.net。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http://www.chnlawyer.net。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诉。 影响量刑的情况有哪些?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有哪些?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已决犯如何申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辩护 --刑事律师的业务之首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广州市公安局各综合办证厅地址、咨询电话 作者:日期:2006-5-247:44:21来源:浏览次数:856 广州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地址(广州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 西湖路88号 咨询电话:83116465 越秀区公安分局第一综合办证厅地址:海珠中路72号 咨询电话:83115713 越秀区公安分局第二综合办证厅地址:东华东路367号 咨询电话:87773411 海珠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地址: 宝岗大道金龙大厦2楼 咨询电话:84392730 荔湾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地址:光复中路245号 咨询电话:83117462 天河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地址:瘦狗岭路613号2楼 咨询电话:87502755 黄埔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地址:港湾路83号 咨询电话:82286220 荔湾区公安分局第二办证中心: 芳村区鹤洞路42号之三 咨询电话:83127087 番禺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地址:富华东路155号 咨询电话:84822149、 34808744 花都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地址:建设北路185号 咨询电话:86972260 增城市公安局综合办证 中心地址: 荔城大道137号10栋 咨询电话:8262997 中国国家公安部各公安机关分局网地址电话号码薄 --------------------------------------------------------------------------------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机构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户政、国籍、人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地、市、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旗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设立派出机构,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和走私犯罪侦查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各类举报电话 公安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010-65204333 打拐举报电话010-84039250 公安部扫黄打非举报电话010-65254722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5233456、65231138 禁毒热线(国家禁毒委员会)010-65204238 公安部公安民警违法违纪举报电话010-65139696 公安部公安民警违法违纪举报电话010-65139696 广东省公安厅各公安机关分局网地址电话号码薄 -------------------------------------------------------------------------------- 广东省公安厅简介 广东省公安厅成立于1949年12月14日,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省公安机关最高的领导机构,受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双重领导。省公安厅下辖21个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全省共设立公安派出所2660个。 广东省公安厅内设办公室、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法制、警务督察、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巡警、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监所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装备财务、信息通讯、宣传等机构,并负责省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民航中南管理公安局、广州海运公安局等单位的业务指导。 广东省公安厅的职责是:掌握公安工作情况,协调处理紧急警务,承担公安调研工作;指导刑事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况以及组织、协调或直接侦办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指导治安行政管理、户政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形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负责对驾驶牌证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承办公民因私出国、赴港澳台探亲、旅游、留学、定居的审批管理等工作;指导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在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指导或直接侦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占、职务侵占等犯罪案件;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安全保护工作;负责公安科技工作的规划以及组织公安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价、交流和推广;负责对外宣传工作以及组织开展全省公安队伍内部文化活动;规范、起草、修订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并组织、指导公安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公安业务经费并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的财务工作;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组织、思想、纪律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指定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命令的情况,并组织、协调查处重大的民警违纪案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负责大型集会、重大警卫任务的空中警戒以及空运指挥人员、突击力量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置突发性事件。 广东省公安厅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广东省公安厅电话(总机):020-83832980 警务投诉电话:020-83111222 广东省公安厅机构设置 广东省公安厅是主管公安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全省公安民警的领导、指挥机关。省公安厅主要设有以下内设机构:公安厅总机电话:020-83832980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掌握公安工作情况,协调处理紧急警务,此外还承担公安调研工作。 (二)刑事侦查局(刑事警察总队) 主要职责是指导刑事侦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况以及组织、协调或直接侦办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刑侦局下设综合处、大案要案处、缉毒戒毒处、黑社会犯罪侦查处、刑事技术中心。 (三)治安局(治安巡警总队) 主要职责是指导治安行政管理、户政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治安局下设综合处、巡警处、基层指导处、管理与行动处、户政处。治安咨询电话:020-83119134;户政咨询电话:020-83119129 (四)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 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形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负责对驾驶牌证的管理工作。交通管理局下设综合处、高速公路管理处、秩序管理处、车辆管理处。咨询电话:020-83111536;投诉电话:020-36220800 (五)出入境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指导和承办公民因私出国、赴港澳台探亲、旅游、留学、定居的审批管理等工作。咨询电话:020-83119147;投诉电话:020-83111000 (六)监所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指导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在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 (七)经济犯罪侦查处(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主要职责是指导或直接侦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占、职务侵占等犯罪案件。 (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主要职责是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安全保护工作。联系电话:020-83830739 (九)科技处 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安科技工作的规划以及组织公安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价、交流和推广。 (十)宣传处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外宣传工作以及组织开展全省公安队伍内部文化活动。 (十一)法制处 主要职责是规范、起草、修订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并组织、指导公安执法监督检查。 (十二)装备财务处 主要职责是管理公安业务经费并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的财务工作。 (十三)政治部 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组织、思想、纪律作风建设。政治部内设人事处和教育培训处。 (十四)监察处(与厅纪委合署) 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指定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命令的情况,并组织、协调查处重大的民警违纪案件。 (十五)警务督察处(警务督察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20-83110548 (十六)警务飞行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大型集会、重大警卫任务的空中警戒以及空运指挥人员、突击力量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置突发性事件。 此外,我省还设有消防局和警卫局两个现役单位。 广东省公安厅简介 广州市公安局各公安机关分局网地址电话号码薄 -------------------------------------------------------------------------------- 单位办公地址电话号码薄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起义路200号 白云区公安分局广州市广园中路805号 东山区公安分局广州市东华东路367号 流花公安分局广州市站前路223号 越秀区公安分局广州市东风中路295号 海珠区公安分局广州市同福中路368号 荔湾区公安分局广州市长寿东路300号 天河区公安分局广州市石牌龙口西路2号 白云区公安分局广州市麓景路2号 黄埔区公安分局广州市黄埔大沙东路18号 芳村区公安分局广州市芳村大道138号 广州开发区公安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城大道333号 广州港公安局地址广州市黄埔港前路39号 花都区公安分局花都市新华镇新花路24号 从化市公安局从化市街口镇东成路46号 增城市公安局增城市荔城镇和平路29号 番禺区公安分局番禺市市桥镇大北路67号 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各派出所网地址电话号码薄 -------------------------------------------------------------------------------- 单位办公地址电话号码 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广州市员村白马花园10幢 增城林场派出所增城市荔城镇82619054 梳脑派出所增城市正果镇82811131 兰溪派出所增城市正果镇82811358 大封门派出所增城市派潭镇82821726 流溪河林场派出所从化市流溪河林场87851866 温泉森林派出所从化市温泉镇87838773 大岭山林场派出所从化市桃园镇87831418 黄龙带林场派出所从化市良口镇87851768 梯面林场派出所花都市梯面镇86851361 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各派出所网地址电话号码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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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东圃镇派出所广州市东圃一横路88号82307770 天河区沙河镇派出所广州市沙太路332号87705124 天河区冼村街派出所广州市华夏路383号87584261 天河区猎德街派出所广州市华夏路自编2号85262378 天河区天园街派出所广州市黄埔大道中锦明街7-9号85522621 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北环场路航天奇观旁82341620 天河区元岗街派出所广州市燕岭路602号87087595 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网地址电话号码薄 -------------------------------------------------------------------------------- 单位办公地址电话号码 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广州市麓景路2号 白云区竹料镇派出所广州市竹料大街118号 白云区良田镇派出所广州市良沙公路 白云区钟落潭派出所广州市钟落潭镇龙街 白云区九佛镇派出所广州市九佛中路998号 白云区同和镇派出所广州市同和镇京溪横路1号 白云区矿泉街派出所广州市广园西路123号 白云区三元里街派出所广州市广园中路38号 白云区景泰街派出所广州市柯子岭平安西街42号 白云区松洲街派出所广州市罗冲围松南北街1号 白云区同德街派出所广州市西槎路上步大街 白云区罗岗镇派出所广州市罗岗墟政园路3号 白云区太和镇派出所广州市太和镇旧广从路 白云区蚌湖镇派出所广州市蚌湖镇蚌湖路1号 白云区江高镇派出所广州市旧广花路铁路货场对面 白云区神山镇派出所广州市神山镇镇中南路 白云区雅瑶镇派出所广州市雅瑶镇聚福东路2号 白云区新市镇派出所广州市广花五路21号 白云区石井镇派出所广州市石井镇开平街6号 白云区龙归镇派出所广州市龙归镇龙兴路 白云区人和镇派出所广州市人和镇大马路7号 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网地址电话号码薄 -------------------------------------------------------------------------------- 单位办公地址电话号码薄 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广州市同福中路368号 海珠区新滘派出所广州市敦和路223号 海珠区赤岗派出所广州市滨江东路883号 海珠区凤阳街派出所广州市泰沙路63号 海珠区新港街派出所广州市新港西142号5幢 海珠区江南中街派出所广州市紫金大街88号 海珠区滨江街派出所广州市滨江中路远安新街逸民里11号 海珠区素社街派出所广州市素社一巷18号 海珠区海幢街派出所广州市同庆三街8号 海珠区龙凤街派出所广州市革新路116号之38 海珠区南华西街派出所广州市洪德路183号保利丰花园 海珠区昌岗街派出所广州市江燕路88号 海珠区沙园街派出所广州市沙园五街南5号 海珠区南石头街派出所广州市南箕路7号 海珠区江海街派出所广州市赤岗路188号 海珠区瑞宝街派出所广州市宝和街41号 广东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6000-3000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6%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山东律师收费标准(试行)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按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计算收取费用: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下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以下4% 100001至500000元部分3%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2% 1000001元至10000000元1% 10000001元以上0.5% 二、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50-600元/次;代理申诉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6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五、办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六、担任法律顾问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八、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件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九、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的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十、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之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十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天津律师收费标准(临时) 一、代理民事案件 ㈠、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㈡、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 10001至100000元5% 100001至500000元4% 500001至1000000元3% 1000001至10000000元2% 10000001元以上1% 二、代理行政案件 ㈠、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㈠、侦查阶段:包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 ㈡、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 ㈢、一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㈣、二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㈠、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按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六、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其它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中: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按年度收费,也可以按实际工作量收费。按年度收费的,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简易法律服务时不再另行收费。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㈠、下列刑事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4.拟做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或无罪辩护的案件;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的案件; 6.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㈡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载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 八、除上述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律师事务所在代理需由其进行前期投入并承担案件风险的法律服务业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 民事案件150012001000 行政案件200015001000 刑事案件300025002000 仲裁案件150012001000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 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 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 1万元(含)以上免收免收免收 1万元-10万元(含)4%3.5%3% 10万元-50万元(含)3%2.5%2% 50万元-100万元(含)2.5%2%1.5% 100万元-500万元(含)2%1.5%1% 500万元-1000万元(含)1.5%1%0.5% 1000万元以上0.7%0.5%0.25%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贵州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l)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 (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 件起价; 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 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收取3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取500-5000元; 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每件收取1000-5000元; 4、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2000元;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在不低于本条标准的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代理一般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500-2000元 10001元至100000元以下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4%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3% 100000l元至5000000元部分2% 500O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l% 10000001元以上0.5%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仲裁、商标专利。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不便于确定诉讼标的或不便于按诉讼标的计算的案件,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酌情收取合理费用。 四、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收费.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挂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如代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比行政诉讼案件更为复杂,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五、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申诉的: 每件收取50-2000元,末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摈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六、其它: 1、国务院审核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下限允许技前列各项标准下限的50%下浮执行。 2、风险代理的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对某些案件充分协商,以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方式。 3、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 4、委先人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确定委托关系时交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已办理法律援助手续的,可以低于本标准最低数额收费或免费。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及相关规定执行。 九、按照贵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黔财综[2002]9号)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本收费标准执行前,律师事务所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收费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按受物价、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本暂行规定,从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司法厅、财政厅、物价局共同签发的《关于下发<贵州省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司发律字[1990]09号)同时废止。国家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发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广西律师收费标准(试行) 桂价费字[2003]117号 一、代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按500-8000元/件计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的比例费率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基本手续费500元/件,另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的费率为6% 10,001-200,000元部分费率为3.5% 200,001-500,000元部分费率为2.5% 500,001-1,000,000元部分费率为1.6% 1,000,001元以上的费率为0.8% 代理经济纠纷案件按上列标准收费。 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可按上列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二、刑事案件 1、担任犯罪嫌凝人侦查阶段的律师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每个阶段收费标准为2000元---6000元。 2、受托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审判阶段被害人的代理人以及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反诉人的代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选择计件或计时收费: (1)计件收费:以案件一审的级别管辖为标准收费。 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2,000--15,000元/件; 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一审的案件,10,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2)计时收费:按150--600元/小时计费。 计时包括定额时间和非定额时间: 定额时间按实际耗时计算,包括以下项目: ①查阅案卷材料 ②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其家属 ③调查收集证据 ④查阅案件相关资料 ⑤庭前准备工作(包括书写辩护词、准备庭审辩护提纲等) 非定额时间,包括以下项目: ①开庭以开庭时实际所用的时间的两倍计时 ②在途时间(以前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 ③复印案卷材料以复印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计时收费以定额时间+非定额时间为基数结算。 3、受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收费依照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四、代理仲裁案件 代理仲裁案件的收费,依照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福建律师收费标准 福建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O00元,或计时收费。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加元,或计时收费。 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二)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0000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0000元,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财产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O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001-10,O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IO,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三)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一)(二)项标准收取。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减半收费。 (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500-3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上述(一)(二)(三)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 第十七条有关计时收费的规定: (一)办理各类案件的计费参考时间。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计费时间。 1、办理诉讼案件: (1)查阅案卷材料5小时 (2)查阅案件相关资料(每次)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4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2小时起算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4小时 (6)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8~10小时 (7)出庭4小时起算 (8)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每案)3小时 (9)代为提出上诉2小时 2、办理非诉讼业务: (1)提供法律咨询1小时起算 (2)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2小时起算 (二)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三)计时收费档次划分: 在每年财务会计起始日之前,由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各律师分别选择确定一个收费档次,作为当年计时收费适用的标准。 第一档:100-200元/小时; 第二档:2O0-400元/小时; 第三档:400-600元/小时; 第四档:600-800元/小时; 第五档:800-100O元/小时;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各律师事务所可依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的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所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的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凭收费许可证申领税务票据,依法纳税,主动接受价格、司法、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一:计时收费律师工作时间清单(略) 附表二:计时收费律师费用清单(略) 安徽律师收费标准 安徽省自2003年9月1日开始律师服务实行新的收费标准。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元至2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800元至2000元;一审审判阶段每件收费1000元至5000元。在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中,侦查阶段每件收费800元至3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1000元至5000元;一审审判阶段每件收费2000元至6000元。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800元至5000元。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每件收费500元至3000元。在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涉及财产数额的1%~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中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律师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方面,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每件案事收取500元至5000元的基本代理费,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取: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每件按..5%~3.5%收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每件按1.5%~2.5%收费;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每件按0.5%~1.5%收费;1000万元以上每件按0.25%~0.75%收费。 律师代理行政案件方面,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收取500元至3000元代理费。 律师办理二审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律师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申诉、再审、重审案件方面,代理申诉案件,每件收取代理费500元至3000元;办理再审、重审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二审或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代理执行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除刑事案件和婚姻案件中涉及人身关系外,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执行案件,律师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律师办理案情特别复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律师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地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湖北律师收费标准(暂行) 一、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 2、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 3、担任一审辩护人:600~8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进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免收; 100,001至1,000,000元1~5%; 1,000,001至5,000,000元0.5~3%; 5,000,001至10,000,000元0.3~2%; 10,000,001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0.1~1%。 (三)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4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案件诉讼的申诉 400~6000元/件。 (五)代理仲裁 1、不涉及财产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其他规定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代理二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 代理重大、复杂、疑难及确定为风险办案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三、下列律师服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前款规定协商确定收费: 1、担任法律顾问;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3、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附:律师收费一览表 一、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500-5000 审查起诉阶段:500-5000 担任一审辩护人:600-8000 担任二审、再审辩护人:600-8000 担任被害人代理:同前四项 代理申诉:400-6000 注:重大、复杂、疑难案,可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最高不超过规定的五倍。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 代理一审:400-8000 代理二审、再审:400-8000 代理申诉:400--6000 代理执行:400-8000 2、涉及财产关系 代理一审:400-8000+民事案件标准 代理二审、再审:400-8000+民事案件标准 代理申诉:400--6000 代理执行:400-8000+民事案件标准 湖南律师收费标准(试行) 湘价服[2002]222号 一、计件收费的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50-1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100-3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2倍。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2000-8000元/件。 4、二审案件:2000-8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500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四)代理民事、行政案件: l、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500-1000元/件; 10万元(含10万元)4%-5%; 10~50万元(含50万元)3%-4%; 50--100万元(含100万元)2%-3%;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1%-2%; 500万元以上0.5%-1%;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3倍。 (五)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民事、行政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计时收费 50-1000元/小时。 三、其他 1、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等法律事务的,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风险代理时,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方式,但最高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5%。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业务时,当事人先不支付或不全部支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在协议中约定业务收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9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广东省各级法院办公地址及电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员村一横路9号 邮编:510000 电话:020-38697726 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及电话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编:510030 电话:(020)83210173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开发区友谊路101号 邮编:510730 电话:(020)82215716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11号 邮编:510010 电话:(020)83380159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 邮编:510600 电话:(020)87398113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康王北路1083号 邮编:51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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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申辩和辩解,这就是刑事辩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任何人都有权聘请律师辩护吗?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管他是高官还是普通老百姓,也不管他是品行高尚的好人还是恶贯满盈的“坏人”,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享有自行辩护和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力。 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 不同的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也不相同,如果是公诉案件(指公安、检察等机关侦查、起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了。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自相关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是自诉案件(指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控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被告人,他们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行辩护权利,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以及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等。 律师担任辩护与普通公民担任辩护有什么区别? 律师是指获得专门执业资格并持有有效执业证书,在相应的律师工作机构(通常是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与普通公民担任辩护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第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些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证人调查取证等,而非律师的辩护人不享有这些权利或者这些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第二、作为专业人士,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诉讼技术水准一般要高于非专业的辩护人。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辩护,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谁可以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等,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同学、同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无论近亲属还是其他亲属、朋友、同学等聘请的律师,都必须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同意。 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特点? 刑事证据主要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指证据是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西。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要有合法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2)证据的相关性。作为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和刑事案件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是对查明刑事案件有意义的事实。证据和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时间、空间上的联系,等等,只要与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种情节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因而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就可以作为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由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鉴别。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客观性与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刑事证据的基本因素,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提起刑事自诉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反映;其次提出刑事自诉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要符合管辖方面的规定,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最后,要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上有关证据。 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如何收集证据 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证据时: 1)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须主动及时,这是发现、取得、保全证据材料的关键。 3)须客观、全面。 4)要注意依*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5)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予以固定,妥善保管。最主要的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对采取“双规”措施有无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逮捕的条件和批准机关 答: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拘留所带来的羁押期限不是短暂的24小时或者48小时,而是14日甚至37日的时间 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条件:(1)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⑤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⑥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取保候审期限多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决定和执行逮捕的机关是哪些? 答: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证人应当具有什么条件?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是:(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哪些案子律师直接代您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起诉? 对下刑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起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何时可以请律师? 出现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时,可以随时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聘请律师。只有刑事案件,法律对请律师的时间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请律师辩护。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审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6、申诉权。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程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按时出庭和参加诉讼活动; 6、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三、上诉期限为多少日?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四、上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上诉法院的名称; 2、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法院名称,裁判文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4、提出上诉的时间; 5、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如何递交上诉状? 上诉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本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六、哪些人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辨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七、上诉后能否要求撤回? 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准许。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八、如何审理二审刑事案件? 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7、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九、二审法院是否会加重被告人刑罚?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十、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第二审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当事人可以自己辩护吗? 辩护权作为每个公民、每个人、每个犯罪嫌疑人、每个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律师、法律许可的其他公民代为辩护。 什么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坏人”吗? 简单的说,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称为刑事被告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称为“罪犯”,更不能成为“坏人”,因为很多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可能被法院判决无罪。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做什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什么人可以担任辩护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除此之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只要他们没有被执行刑罚或没有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也可以担当辩护人。 如果没钱聘请律师该怎么办? 如果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进行辩护,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获得律师的帮助。我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来帮助那些没钱聘请律师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免费辩护;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都必须无偿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律师会一心一意为当事人服务吗?他能一定获得保证辩护成功吗? 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律师的一切行为都是依照法律和事实,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开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律师要努力为当事人提出无罪、罪轻、减免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提供给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律师所有的辩护工作都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律师不能满足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毁灭或伪造证据等等。同时,律师也不能包打诉讼,保证辩护成功。律师的工作是提出正确而有效的辩护意见,并不是对案件作出决定。 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证据的适用 (一)相关性规则。 即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 (二)非法人证排除规则 所谓非法人证,是指采取非法的方法,如刑诉法第43条明确禁止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对这些违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且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得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可得”,违法获取的口供的虚假可能性较大。 (三)口供补强规则 是指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定案唯一依据而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要求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其他证据作补强证明,从而确认了对口供的补强规则。 (四)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是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的法律基础。在法庭上,由于法庭的特殊环境,证据调查中可能使用的主要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调查方法是明确表明询问人意向,并可能诱导性询问方法。由于这类问题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可能损害证据调查的客观性,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也应当确立规则明确禁止。 (五)自白任意性规则, 鉴于我国刑诉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由于被告有义务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而义务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也就是说,无论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自愿,他均应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因此建立在刑事沉默权基础上的自白任意性规则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简言之,刑事诉讼证据就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有哪些分类? 主要有(1)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可以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3)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等,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4)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关系,即能否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什么是双规?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取保候审期限多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案件申诉告知 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一审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件起价; 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 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收取3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取500-5000元; 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每件收取1000-5000元; 4、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取500-2000元;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在不低于本条标准的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代理一般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500-2000元 10001元至100000元以下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4%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3% 100000l元至5000000元部分2% 500O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l% 10000001元以上0.5%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仲裁、商标专利。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不便于确定诉讼标的或不便于按诉讼标的计算的案件,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酌情收取合理费用。 四、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收费.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挂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如代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比行政诉讼案件更为复杂,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五、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申诉的: 每件收取50-2000元,末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摈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六、其它: 1、国务院审核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下限允许技前列各项标准下限的50%下浮执行。 2、风险代理的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对某些案件充分协商,以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方式。 3、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 4、委先人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确定委托关系时交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已办理法律援助手续的,可以低于本标准最低数额收费或免费。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及相关规定执行。 九、按照贵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黔财综[2002]9号)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本收费标准执行前,律师事务所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收费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按受物价、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本暂行规定,从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司法厅、财政厅、物价局共同签发的《关于下发<贵州省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司发律字[1990]09号)同时废止。国家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下发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广西律师收费标准(试行) 桂价费字[2003]117号 一、代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按500-8000元/件计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的比例费率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基本手续费500元/件,另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的费率为6% 10,001-200,000元部分费率为3.5% 200,001-500,000元部分费率为2.5% 500,001-1,000,000元部分费率为1.6% 1,000,001元以上的费率为0.8% 代理经济纠纷案件按上列标准收费。 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可按上列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二、刑事案件 1、担任犯罪嫌凝人侦查阶段的律师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每个阶段收费标准为2000元---6000元。 2、受托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审判阶段被害人的代理人以及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反诉人的代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选择计件或计时收费: (1)计件收费:以案件一审的级别管辖为标准收费。 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2,000--15,000元/件; 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一审的案件,10,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2)计时收费:按150--600元/小时计费。 计时包括定额时间和非定额时间: 定额时间按实际耗时计算,包括以下项目: ①查阅案卷材料 ②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其家属 ③调查收集证据 ④查阅案件相关资料 ⑤庭前准备工作(包括书写辩护词、准备庭审辩护提纲等) 非定额时间,包括以下项目: ①开庭以开庭时实际所用的时间的两倍计时 ②在途时间(以前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 ③复印案卷材料以复印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计时收费以定额时间+非定额时间为基数结算。 3、受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收费依照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四、代理仲裁案件 代理仲裁案件的收费,依照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福建律师收费标准 福建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O00元,或计时收费。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加元,或计时收费。 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二)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0000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0000元,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财产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O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001-10,O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IO,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三)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一)(二)项标准收取。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减半收费。 (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500-3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上述(一)(二)(三)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 第十七条有关计时收费的规定: (一)办理各类案件的计费参考时间。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计费时间。 1、办理诉讼案件: (1)查阅案卷材料5小时 (2)查阅案件相关资料(每次)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4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2小时起算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4小时 (6)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8~10小时 (7)出庭4小时起算 (8)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每案)3小时 (9)代为提出上诉2小时 2、办理非诉讼业务: (1)提供法律咨询1小时起算 (2)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2小时起算 (二)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三)计时收费档次划分: 在每年财务会计起始日之前,由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各律师分别选择确定一个收费档次,作为当年计时收费适用的标准。 第一档:100-200元/小时; 第二档:2O0-400元/小时; 第三档:400-600元/小时; 第四档:600-800元/小时; 第五档:800-100O元/小时;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各律师事务所可依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的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所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的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凭收费许可证申领税务票据,依法纳税,主动接受价格、司法、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一:计时收费律师工作时间清单(略) 附表二:计时收费律师费用清单(略) 安徽律师收费标准 安徽省自2003年9月1日开始律师服务实行新的收费标准。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元至2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800元至2000元;一审审判阶段每件收费1000元至5000元。在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中,侦查阶段每件收费800元至3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1000元至5000元;一审审判阶段每件收费2000元至6000元。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800元至5000元。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每件收费500元至3000元。在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涉及财产数额的1%~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中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律师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方面,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每件案事收取500元至5000元的基本代理费,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取: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每件按..5%~3.5%收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每件按1.5%~2.5%收费;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每件按0.5%~1.5%收费;1000万元以上每件按0.25%~0.75%收费。 律师代理行政案件方面,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收取500元至3000元代理费。 律师办理二审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律师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申诉、再审、重审案件方面,代理申诉案件,每件收取代理费500元至3000元;办理再审、重审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二审或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代理执行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除刑事案件和婚姻案件中涉及人身关系外,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执行案件,律师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律师办理案情特别复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律师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地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湖北律师收费标准(暂行) 一、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 2、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 3、担任一审辩护人:600~8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进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免收; 100,001至1,000,000元1~5%; 1,000,001至5,000,000元0.5~3%; 5,000,001至10,000,000元0.3~2%; 10,000,001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0.1~1%。 (三)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4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案件诉讼的申诉 400~6000元/件。 (五)代理仲裁 1、不涉及财产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其他规定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代理二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 代理重大、复杂、疑难及确定为风险办案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三、下列律师服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前款规定协商确定收费: 1、担任法律顾问;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3、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附:律师收费一览表 一、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500-5000 审查起诉阶段:500-5000 担任一审辩护人:600-8000 担任二审、再审辩护人:600-8000 担任被害人代理:同前四项 代理申诉:400-6000 注:重大、复杂、疑难案,可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最高不超过规定的五倍。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 代理一审:400-8000 代理二审、再审:400-8000 代理申诉:400--6000 代理执行:400-8000 2、涉及财产关系 代理一审:400-8000+民事案件标准 代理二审、再审:400-8000+民事案件标准 代理申诉:400--6000 代理执行:400-8000+民事案件标准 湖南律师收费标准(试行) 湘价服[2002]222号 一、计件收费的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50-1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100-3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2倍。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2000-8000元/件。 4、二审案件:2000-8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500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四)代理民事、行政案件: l、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500-1000元/件; 10万元(含10万元)4%-5%; 10~50万元(含50万元)3%-4%; 50--100万元(含100万元)2%-3%;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1%-2%; 500万元以上0.5%-1%;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3倍。 (五)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民事、行政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计时收费 50-1000元/小时。 三、其他 1、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等法律事务的,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风险代理时,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方式,但最高不得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5%。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业务时,当事人先不支付或不全部支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在协议中约定业务收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9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广东省各级法院办公地址及电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员村一横路9号 邮编:510000 电话:020-38697726 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及电话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编:510030 电话:(020)83210173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开发区友谊路101号 邮编:510730 电话:(020)82215716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11号 邮编:510010 电话:(020)83380159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 邮编:510600 电话:(020)87398113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康王北路1083号 邮编:510170 电话:(020)81266702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 邮编:510240 电话:(020)8440966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龙口西路 邮编:510630 电话:(020)85267675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 邮编:510410 电话:(020)86621188-70104 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芳村区龙溪大道 邮编:510370 电话:(020)81891345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29号 邮编:510700 电话:(020)8239152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大北路69号 邮编:511400 电话:(020)84831722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地址:花都区新华路26号 邮编:510800 电话:(020)36838903 从化市人民法院 地址:从化市街口镇青云路70号 邮编:510900 电话:(020)87926421 增城市人民法院 地址:增城市建新西路5号 邮编:511300 电话:(020)82614700 广州海事法院办公地址及电话 本部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鹭江西街6号 邮编:510300 电话:(020)34063800 深圳法庭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海港大厦附楼二楼 邮编:518081 电话:(0755)25291789 湛江法庭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东堤路1号富兴商住城C座8楼 邮编:524004 电话:(0759)2330229 汕头法庭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沙东路中信大厦1201室 邮编:515041 电话:(0754)8876792 佛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及电话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佛山市汾江南路156号 邮编:528000 电话:(0757)332055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佛山市汾江中路85号 邮编:528000 电话:(0757)222875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3号 邮编:528200 电话:(0757)6332328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凤南路3号 邮编:528300 电话:(0765)2623333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高明镇永安巷11号 邮编:528500 电话:(0757)8822865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教育东路2号 邮编:528100 电话:(0757)7733284 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及电话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邮编:518036 电话:(0755)8353500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沿河北路罗湖区统建大楼5号大院 邮编:518003 电话:(0755)541492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南中路福民路1号区委大院 邮编:518026 珠海市两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及电话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03号 邮编:519000 电话:0756-2178888217890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人民西路香洲区府旁 邮编:519000 电话:(0756)2513333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阳路23号 邮编:519100 电话:(0756)5527459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金陵大厦 邮编:519100 电话(0756) 中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及电话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4号。 邮编:528403 电话:(0760)8880600 中山市人民法院 地址:中山市孙文东路49号中山市人民法院 邮编:528403 电话:(0760)8820655 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及电话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7号 邮编:511700 电话:(0769)2480888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7号 东莞市人民法院 邮编:511700 电话:(0769)2480888 汕头市两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及电话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汕头市金新南路19号 邮编:515041 电话:(0754)8549577 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 地址:汕头市东方圆北区24座 邮编:515041 电话:(0754)8537916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地址:汕头市黄河路 邮编:515041 电话:(0754)8893002 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 电话:(0754)8272679 地址:汕头市永平路1号 邮编:515011 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 地址:汕头市达濠区府前路 邮编:515071 电话:(0754)7374822 汕头市河浦区人民法院 地址:汕头市河浦大道中政法楼 邮编:515131 电话:(0754)7891432 潮阳市人民法院 地址:潮阳市棉城镇中华路75号 邮编:515100 电话:(0661)8822626 澄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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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有权聘请律师辩护吗?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管他是高官还是普通老百姓,也不管他是品行高尚的好人还是恶贯满盈的“坏人”,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享有自行辩护和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力。 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 不同的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也不相同,如果是公诉案件(指公安、检察等机关侦查、起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了。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自相关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是自诉案件(指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控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被告人,他们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自行辩护权利,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以及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等。 律师担任辩护与普通公民担任辩护有什么区别? 律师是指获得专门执业资格并持有有效执业证书,在相应的律师工作机构(通常是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与普通公民担任辩护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第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些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证人调查取证等,而非律师的辩护人不享有这些权利或者这些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第二、作为专业人士,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诉讼技术水准一般要高于非专业的辩护人。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辩护,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谁可以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等,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同学、同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无论近亲属还是其他亲属、朋友、同学等聘请的律师,都必须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同意。 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特点? 刑事证据主要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指证据是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西。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要有合法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2)证据的相关性。作为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和刑事案件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是对查明刑事案件有意义的事实。证据和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时间、空间上的联系,等等,只要与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种情节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因而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就可以作为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由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鉴别。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客观性与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刑事证据的基本因素,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提起刑事自诉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反映;其次提出刑事自诉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要符合管辖方面的规定,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最后,要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上有关证据。 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如何收集证据 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证据时: 1)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须主动及时,这是发现、取得、保全证据材料的关键。 3)须客观、全面。 4)要注意依*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5)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予以固定,妥善保管。最主要的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对采取“双规”措施有无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逮捕的条件和批准机关 答: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拘留所带来的羁押期限不是短暂的24小时或者48小时,而是14日甚至37日的时间 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条件:(1)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⑤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⑥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取保候审期限多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决定和执行逮捕的机关是哪些? 答: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证人应当具有什么条件?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是:(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哪些案子律师直接代您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起诉? 对下刑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起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何时可以请律师? 出现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时,可以随时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聘请律师。只有刑事案件,法律对请律师的时间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请律师辩护。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审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6、申诉权。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程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按时出庭和参加诉讼活动; 6、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三、上诉期限为多少日?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四、上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上诉法院的名称; 2、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法院名称,裁判文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4、提出上诉的时间; 5、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如何递交上诉状? 上诉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本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六、哪些人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辨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七、上诉后能否要求撤回? 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准许。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八、如何审理二审刑事案件? 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7、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九、二审法院是否会加重被告人刑罚?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十、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第二审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当事人可以自己辩护吗? 辩护权作为每个公民、每个人、每个犯罪嫌疑人、每个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律师、法律许可的其他公民代为辩护。 什么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坏人”吗? 简单的说,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称为刑事被告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称为“罪犯”,更不能成为“坏人”,因为很多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可能被法院判决无罪。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做什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什么人可以担任辩护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除此之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只要他们没有被执行刑罚或没有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也可以担当辩护人。 如果没钱聘请律师该怎么办? 如果因为贫穷请不起律师进行辩护,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获得律师的帮助。我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来帮助那些没钱聘请律师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免费辩护;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都必须无偿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律师会一心一意为当事人服务吗?他能一定获得保证辩护成功吗? 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律师的一切行为都是依照法律和事实,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开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律师要努力为当事人提出无罪、罪轻、减免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提供给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最大限度、最大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律师所有的辩护工作都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律师不能满足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毁灭或伪造证据等等。同时,律师也不能包打诉讼,保证辩护成功。律师的工作是提出正确而有效的辩护意见,并不是对案件作出决定。 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证据的适用 (一)相关性规则。 即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 (二)非法人证排除规则 所谓非法人证,是指采取非法的方法,如刑诉法第43条明确禁止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对这些违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且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得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可得”,违法获取的口供的虚假可能性较大。 (三)口供补强规则 是指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定案唯一依据而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要求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其他证据作补强证明,从而确认了对口供的补强规则。 (四)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是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的法律基础。在法庭上,由于法庭的特殊环境,证据调查中可能使用的主要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调查方法是明确表明询问人意向,并可能诱导性询问方法。由于这类问题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可能损害证据调查的客观性,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也应当确立规则明确禁止。 (五)自白任意性规则, 鉴于我国刑诉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由于被告有义务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而义务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也就是说,无论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自愿,他均应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因此建立在刑事沉默权基础上的自白任意性规则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简言之,刑事诉讼证据就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有哪些分类? 主要有(1)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可以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3)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等,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4)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关系,即能否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什么是双规?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取保候审期限多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案件申诉告知 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一审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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