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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起诉状
徐娟娟律师:
138891859510
原告:
xxx
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
市
区
号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
被告:
xxxx
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
技术服务公司
诉讼请求:
1
、确认
所有设备价值
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
年
x
月
日,原告(案外人)收到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
执异字第
00089
《执行裁定书》
。
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
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
的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日,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
《
设备转让合同》
,
原告购买第三人
的所有设备,
价格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
和生产使用,并于
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
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
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
生产,
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
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
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
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日,第三人向
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
解下,
出于对
县人民法院的信任,
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
县人民法院,
法院
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
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
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说
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
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原告。原告将剩余款项交付给靖边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妥。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
设备申请执行是完全错误的,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了
万元的设备款后才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
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
日,贵院执行人员在现
场清点登记时,
原告就向执行人员说明了原告支付该设备的部分款项以及该设备已经转移给原告
的情况,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交给
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的、真实的,贵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
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
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
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相关规定。
以及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
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
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公司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