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常某均已年过30岁,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两人尚能相敬如宾,不久常某怀孕,工作忙碌的王某无暇照顾,接来父母照看妻子,没想到却开始了婆媳大战,王某与常某的关系也日渐恶化。在一次争吵中,王某盛怒下动手将尚在月子中的常某打伤,经医院诊断为皮下组织瘀伤。事后王某写下保证书表示绝不再犯,但仍因家庭矛盾动过几次手。孩子3岁时,常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常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王某应诉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常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常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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